某商贸中心诉某老年康乐中心交易合同纠纷案
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一中民终字第17129号
上诉人某某**惠英商贸中心,住所地北京**区**号平房。
法定代表人申*英,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朱某,男,1963年12月5日出生,汉族,某某**惠英商贸中心员工,住北京宣武区平原里17号楼6门202号。
委托代理人刘某,北京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刘*剑,男,1959年7月20日出生,汉族,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投资人,住北京海淀区东升集团北四环西路1号。
委托代理人仇某,北京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,住所地北京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。
投资人刘某。
委托代理人仇某,北京天-伊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,住所地北京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。
法定代表人冯某,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张某,北京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冯某,男,1954年4月17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昌平区建安里小区9号楼4单元3号,目前北京良乡监狱服刑。
委托代理人张某,北京海-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某某**惠英商贸中心、刘*剑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、冯某、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交易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4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,法官朱*俊、刘-慧参加合议庭,十日公开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商贸中心一审诉称:商贸中心自起向康乐中心销售木材,用于康乐中心的老年商务会馆项目的建设及经营。
15日,商贸中心与康乐中心签订了《工矿商品购销合同》,约定价款为1629000元。后商贸中心实质送货金额为
3491379.52元。康乐中心5日向商贸中心出具欠条,确认欠款金额为3868638元。
17日出具欠条,确认欠款金额为322741.52元。康乐中心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商贸中心支付价款,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比率承担合同总金额30%的违约金,计1047413.85元。冯某为康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